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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東省政府采購供應商管理暫行辦法
發布日期:2020-7-17 14:54:40 點擊:2431
第1條 為優化山東省政府采購營商環境,依法保障供應商公平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促進供應商行為規范,夯實“承諾+信用管理”準入管理制度基礎,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及相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供應商參與山東省行政區域內的政府采購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政府采購供應商,是指參與山東省政府采購活動,向采購人提供貨物、工程或者服務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
第四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遵循公平競爭、誠實信用原則。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手段損害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第六條 法人、其他組織或者自然人均可申請加入供應商庫。
第七條 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的條件。
第八條 申請登記信息的供應商為法人、其他組織的,應當登錄“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填寫單位名稱、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機構類型、統一社會信用代碼(或組織機構代碼)的有效期、注冊地址、經營地址、聯系人、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申請登記信息的供應商為自然人的,應當登錄“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填寫姓名、住址、身份證件有效期、身份證件號碼、通訊地址、聯系電話等基本信息。供應商應當在提出登記申請時,聲明前三年內沒有重大違法記錄。
供應商應對所提供信息的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負責,并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九條 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的供應商應當申領CA,實行全省CA統一認證,供應商無需重復申領。
第十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享有以下權利:
(一)依法平等通過“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獲取政府采購項目信息;
(二)兩個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可以組成一個聯合體,以一個供應商的身份共同參加政府采購活動;
(三)對政府采購活動事項有疑問的,可依法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詢問;
(四)供應商在提交投標(響應)文件截止時間前,可以對所提交的投標(響應)文件進行補充、修改或者撤回,并書面通知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補充、修改的內容作為投標(響應)文件的組成部分;
(五)供應商授權代表對開標過程和開標記錄有疑義,應當現場提出詢問;
(六)供應商認為采購人員及相關人員與其他供應商有利害關系的,可以申請其回避;
(七)供應商有權要求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保守自身商業秘密;
(八)供應商對采用單一來源采購方式公示有異議的,可以在公示期內將書面意見反饋給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并同時抄送相關財政部門;
(九)依法享受中小企業、監獄企業、殘疾人福利企業相關的預留份額、評審優惠、價格扣除等政策;
(十)供應商認為采購文件、采購過程和中標、成交結果使自己的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應知其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七個工作日內,以書面形式向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提出質疑;
(十一)質疑供應商對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的答復不滿意或者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未在規定的時間內作出答復的,可以在答復期滿后十五個工作日內向采購人所屬預算級次財政部門提起投訴;
(十二)經采購人同意,中標、成交供應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
(十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遵守政府采購的各項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維護政府采購市場秩序和公平競爭環境;
(二)依法誠信參與政府采購活動,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和采購人的合法權益;
(三)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惡意串通,不得妨礙其他供應商的競爭行為,不得損害采購人或者其他供應商的合法權益;
(四)對獲取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五)在“中國山東政府采購網”注冊,并按照采購文件或采購公告要求獲取采購文件;
(六)按規定接受資格審查,并在資格審查中客觀真實地反映自身情況;
(七)按照采購文件要求編制投標(響應)文件,并保證響應情況真實、有效;
(八)供應商應當在采購文件要求提交投標(響應)文件的截止時間前,將投標(響應)文件密封送達指定遞交地點;
(九)在開標現場遵守紀律,不得影響正常采購秩序;
(十)在評審過程中,按要求進行答疑、澄清或承諾;
(十一)中標、成交后,按照采購文件和投標(響應)文件的規定,與采購人簽訂書面合同,所簽訂的合同不得對采購文件確定的事項作實質性修改;
(十二)按采購文件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向采購代理機構交納服務費;
(十三)嚴格按照政府采購合同履行義務;
(十四)供應商應配合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進行質疑答復,應配合財政部門處理投訴事項;
(十五)供應商提交質疑函或投訴書的,須提供必要的證明材料,并對證明材料的合法性、真實性負責;
(十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十二條 實行政府采購供應商信用管理。各級財政部門,應根據各自職責范圍,如實記錄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的信用情況,建立供應商信用檔案。
第十三條 采購人、采購代理機構應將供應商參與政府采購活動、履行政府采購合同有關的不良信用情況及相關證明材料報同級政府采購監管部門,經審核確認后予以記錄。
第十四條 供應商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情形的,由同級財政部門按不良行為記入該供應商信用檔案中。
第十五條 供應商在政府采購活動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各級財政部門應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實施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處罰。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20年8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8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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